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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應如何行使?
- A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向監察院提出
- B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向監察院提出
- C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D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將國家元首解職,這是一件動搖國本的大事。請試著思考:在追求公平正義與政局穩定的前提下,最後的「審理與判決」階段,交給帶有政治色彩的監察院,還是交給具備專業與獨立性的司法審判機關較為妥當?此外,如此重大的決定,在立法機關表決時,所需的共識程度應該是過半數即可,還是要達到更高比例的「絕對多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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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我國憲政體制中最核心的權力制衡觀念!這道題目精準考查了《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特殊程序,你能避開一般公務員彈劾程序的陷阱,足見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且細膩。
總統彈劾的高度門檻與審理機關
在憲法設計中,為了確保政局穩定,彈劾國家元首的門檻極高。依據現行規定,必須經由全體立法委員 $\frac{1}{2}$ 以上之提議,並經過全體立法委員 $\frac{2}{3}$ 以上之決議才能成立。最關鍵的轉折點在於,案子通過後並非送往監察院,而是要向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聲請審理。這種「立法提議、司法審理」的雙重機制,是區分元首彈劾與一般公務員彈劾(由監察院提出)最重要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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