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2 題
牙體技術科(系)實習學生,應在下列何類人員指導下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方可免除罰則?①牙體技術生 ②牙體技術師 ③鑲牙生 ④牙醫師 ⑤齒模製造人員
- A 僅①②④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②④⑤
- D 僅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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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 53 條關於「實習學生業務範圍」的免責規定,請思考:在現行證照制度下,具備何種法定專業地位的「口腔醫療執行者」以及哪一職等以上的「牙體技術專業人員」,才擁有法律授權的指導權,進而使實習生的行為具備違法阻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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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牙體技術科(系)學生從事实習業務時的免責要件。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0條規定:「除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外,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牙醫師、牙體技術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一、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學生。二、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之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畢業生。」依照此法條的但書規定,牙體技術科(系)之實習學生必須在「牙醫師」或「牙體技術師」的指導下實習,才能合法從事牙體技術業務並免除罰鍰。對照題目給予的人員類別,僅有②牙體技術師與④牙醫師符合法律明定的指導人員資格,而①牙體技術生、③鑲牙生與⑤齒模製造人員皆未列於該條文的免罰指導者範圍內。綜合以上所述,僅有②④符合法規要求,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