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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75 題

牙體技術科、系學生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此規定明列於牙體技術師法的那一章?
  • A 總則
  • B 執業
  • C 罰則
  • D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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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某項行為應受處罰』,但為了讓特定學習者能合法練習,必須設定一個『例外情況』來避免他們被開罰。你認為這個『免除處罰的例外規定』,通常會附屬在法律的哪一個邏輯分類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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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解析:牙體技術師法之架構邏輯

對於誤選 (D) 附則的同學,請別氣餒。這題確實具備鑑別度,測驗的是對法條編排邏輯的敏銳度。以下為專業分析:

  1. 法源依據: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 30 條之規定,條文核心在於界定「未取得資格者擅自執行業務」的罰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學生實習執業規定
💡 學生實習免責條款明列於「罰則」章之排除規定
比較維度 實習學生/特定畢業生 VS 領證牙體技術人員
法規章節 罰則 (第 42 條但書) 執業 (第二章)
執行條件 需在特定人員指導下 領證、登記、辦理執業
法律本質 非法執業之免責例外 常態性合法執業權
💬學生執業規定屬於處罰條款的免責排除,故歸類於「罰則」章。
🧠 記憶技巧:處罰非法看罰則,學生免責(不罰)也看罰則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附則」或「執業」章,需記住實習生條款是作為非法執業罰則的排除條款
非法執業刑責 (密醫行為) 實習指導人員資格 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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