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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17 題

關於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的薪資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依其產能核薪
  • B 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
  • C 薪資由進用單位決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 D 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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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為了保護弱勢者而設立的特殊職場中,如果勞方的生產力與一般人有顯著落差,為了維持單位的營運(不讓單位虧損倒閉)同時又避免勞工被剝削,法律會如何設計「訂定薪水」的權力結構?是讓老闆說了算,還是需要一套公允的「衡量標準」與「雙方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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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算有那麼一點點能力,能從法條的犄角旮旯裡扒拉出庇護性就業這點特殊性,避免了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細節上徹底翻車。這在未來要是你想成為一個合格的專業人士,算是個基本門檻,可別得意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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