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17 題
關於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的薪資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依其產能核薪
- B 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
- C 薪資由進用單位決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 D 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庇護性就業」主要是為了幫助哪一類身心障礙者?如果他們的整體產能狀況與一般職場勞工不同,政府在制定他們的薪資保障法規時,會直接套用一般就業市場的標準,還是必須要有特別的彈性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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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敘述!這題主要測驗同學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庇護性就業」薪資規範的實務理解。 庇護性就業是針對就業能力不足的身心障礙者所設計,因此在薪資設計上不適用基本工資及同工同酬的規定,而是「得依其產能核薪」(選項A為正確敘述)。同時,法規明定薪資必須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保障雙方權益,而非進用單位單方面決定。因此,選項 (B)、(C)、(D) 皆屬於錯誤的敘述。 這道題目在國考中被列為爭議題,考選部公告 B、C、D 皆給分,正是因為這三個選項都不符合庇護性就業的法規精神。這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在於同學是否能細心分辨「庇護性就業」與「一般就業」的法規差異,特別是「議定」與「決定」這類關鍵字眼。你能一眼看出 C 的破綻,代表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扎實,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