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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0 題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 B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揭示 1 週
  • C 於報紙刊登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 D 於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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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環境影響評估的重要目的是讓當地居民充分了解開發案可能帶來的影響,你認為法規在設定『文件公開展示讓民眾閱覽』的期限時,會設定短短幾天,還是需要一段相對充足的時間呢?試著從保障公眾知情權的角度,來檢視各選項中提到的時間長短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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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中的錯誤資訊,這代表你對法規細節有著敏銳的觀察力。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ct)》中關於第二階段環評的程序要求。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時,為了確保公眾有充分的時間了解開發案對環境的潛在影響,法規第 8 條特別明定,開發單位必須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且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因此,選項 (B) 僅揭示一週的時間顯然不足,不符法定要求。至於分送有關機關、於新聞紙刊載相關資訊,以及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皆是為了保障公眾參與權而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 這類法規題的難度通常落在中等,鑑別度主要建立在對「法定天數與期限」的記憶。實務上,法規所訂定的時間長短往往與保障民眾知情權的程度直接相關,若能掌握「重大環境影響需要充足時間讓民眾審閱」這個邏輯,在記憶這類法條時會更加得心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