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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0 題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 B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揭示 1 週
  • C 於報紙刊登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 D 於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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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認定一個開發案對環境可能有「重大影響」而需要進入更嚴謹的第二階段審查時,為了保障周邊居民有足夠時間閱讀厚重的技術文件並準備意見,你認為法律設定的「公告揭示天數」,應該會傾向於一個快速的短天數,還是會給予接近三週左右的充裕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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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從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開發單位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於新聞紙(報紙)刊登相關資訊,以及於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皆屬依法應辦理之事項。然而,針對環境影響說明書的陳列或揭示時間,法條明確規定「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選項B敘述為揭示1週,顯然與法定不得少於三十日的規定不符,故選項B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