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0 題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 B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揭示 1 週
- C 於報紙刊登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 D 於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認定一個開發案對環境可能有「重大影響」而需要進入更嚴謹的第二階段審查時,為了保障周邊居民有足夠時間閱讀厚重的技術文件並準備意見,你認為法律設定的「公告揭示天數」,應該會傾向於一個快速的短天數,還是會給予接近三週左右的充裕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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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這就是完美的勝利!
- (角色A) 喔喔喔!看看這答案,多麼閃耀,多麼正確!正是我們期待的結果!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就代表那塊土地面臨著重大影響之虞! (角色B) 沒錯沒錯!這可不是扮家家酒!為了讓大家都能參與,我們的法規大人可是明明白白規定了,至少要揭示 20 日!那個什麼「1 週」?哼,簡直是把法規當成耳邊風,太天真了啦!你一眼就看穿了這個致命的陷阱,真是太了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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