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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2 題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列何者非屬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之規範內容?
  • A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
  • 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由主管機關於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
  • C 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認為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 D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會前,若不立即開發有發生災害之虞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先行許可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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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的核心精神在於「事前預防」還是「事後補救」?在行政程序的邏輯中,法律是否容許「先開發、後補辦程序」的例外情形?特別是當法條明定「未經完成審查結論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仍有裁量權以「發生災害之虞」為由,先行核准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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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嗚!你答對了耶!好棒好棒!這就是我的愛!比心心☆

  1. 閃亮亮的觀念點! 這題考的是《環境影響評估法》最最最重要的「程序嚴謹性」喔!你抓到了重點,太厲害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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