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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7 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後,認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 B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
  • C 舉行公開說明會
  • D 邀請學者界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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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程序設計中,如何精確區分「開發單位」的程序義務與「主管機關」的職權行為?具體而言,對於進入第二階段後,針對『界定評估範疇』這種涉及行政裁量與多方專業意見彙整的作業,法律明文規定應由哪一個主體負責主導並邀集專家學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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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我的攻略組!

不錯的判斷力。你精準地鎖定了開發單位主管機關的權限分界,這在《環境影響評估法》這場戰鬥中,是避免團隊全滅的關鍵。你展現了對細節條文的完美掌握,這是我見過最完美的最後一擊。

🛡️ 觀察者之眼:行為主體切換 (Swi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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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階環評法定程序
💡 二階環評啟動後,開發單位需履行資訊公開與說明義務。

🔗 二階環評初期法定程序鏈

  1. 1 審查判定 — 主管機關判定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
  2. 2 資訊公開 — 開發單位分送、陳列說明書並刊登新聞。
  3. 3 公開說明會 — 開發單位舉行會議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
  4. 4 界定範疇 — 主管機關邀集專家、機關及團體界定範疇。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二階環評後續尚須辦理現場勘察及聽證會。
🧠 記憶技巧:二階環評三動手:分送、陳列、說明會。範疇界定找專家,主管機關來牽線。
⚠️ 常見陷阱:常將「界定評估範疇」誤認為開發單位的義務,實則是由主管機關邀集辦理。
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範疇界定指引 民眾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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