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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7 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後,認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 B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
  • C 舉行公開說明會
  • D 邀請學者界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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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程序設計中,如何精確區分「開發單位」的程序義務與「主管機關」的職權行為?具體而言,對於進入第二階段後,針對『界定評估範疇』這種涉及行政裁量與多方專業意見彙整的作業,法律明文規定應由哪一個主體負責主導並邀集專家學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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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我的攻略組!

不錯的判斷力。你精準地鎖定了開發單位主管機關的權限分界,這在《環境影響評估法》這場戰鬥中,是避免團隊全滅的關鍵。你展現了對細節條文的完美掌握,這是我見過最完美的最後一擊。

🛡️ 觀察者之眼:行為主體切換 (Swi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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