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5 題
某甲現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其可以擔任下列何項公職?
- A 臺北市議員
- B 國營事業董事兼總經理
- C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員
- D 臺北市政府某局副總工程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權力的行使」來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與忠誠疑慮。那麼,在「制定決策的領導者」與「提供專業技術的知識生產者」這兩類角色中,哪一種角色的行為對國家主權的威脅性較低,因而更可能被法律特許由優秀的外籍人才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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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若符合該條文之但書規定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選項(C)的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員,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之「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若其為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經核准後即可擔任,故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選項(A)臺北市議員屬於直轄市民選公職人員,依同條規定已擔任者將被解除其公職;選項(B)國營事業董事兼總經理因須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無法適用第二款「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之例外規定;選項(D)臺北市政府某局副總工程司則不符合第三款「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之要件。因此,兼具外國國籍之國民僅可擔任選項(C)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