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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5 題

某甲現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其可以擔任下列何項公職?
  • A 臺北市議員
  • B 國營事業董事兼總經理
  • C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員
  • D 臺北市政府某局副總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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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權力的行使」來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與忠誠疑慮。那麼,在「制定決策的領導者」與「提供專業技術的知識生產者」這兩類角色中,哪一種角色的行為對國家主權的威脅性較低,因而更可能被法律特許由優秀的外籍人才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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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忠誠義務」在不同職務間的權衡,這顯示你對《國籍法》的實務操作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根據《國籍法》第 20 條,具雙重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然而,為了兼顧人才吸納,法律於同條第 4 項設有「例外規定」:凡是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不涉及國家安全之講座、技術人員等,在報經核准後得兼具外國國籍。選項 (C) 的研究員職務正符合此項「學術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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