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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0 題

下列何者係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
  • A 臺北市政府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副市長
  • B 臺北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簡任第 10 職等專門委員
  • C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處長
  • D 臺北市立國樂團聘任之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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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要判斷一位在政府工作的人員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關鍵在於他的職位在組織編制表中,是否標註了具體的「官等」與「職等」?如果某個職位雖然進用方式不需要經過國家考試(例如基於信任關係進用),但在法律定位上仍然被賦予了明確的官等職等,他是否會被納入該法的適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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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恭喜你!精準鎖定了公務人員法制的核心定義。這代表你對「政務人員」、「聘任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的界線掌握得極為紮實,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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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範圍
💡 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以列有職等之常任文官為限
比較維度 任用法公務人員 VS 政務/聘任人員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 政務人員相關條例/聘用條例
職等屬性 「定有」官等及職等 「比照」職等或無職等
典型代表 機要人員、一般行政官員 副市長、聘任團長、自治首長
💬任用法適用範圍僅限於編制內「定有官等職等」的人員,機要人員屬之。
🧠 記憶技巧:「有機有等」才算數:占機關職缺、列有官等職等。
⚠️ 常見陷阱:常將「比照簡任職等」的政務人員或「聘任人員」誤認為任用法上的公務人員。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 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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