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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 題

基於業務性質考量,某些公務人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外,尚另以特別之任用或人事條例規範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B 人事人員任用條例
  • C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D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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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機關裡,哪些類別的公務員因為職責特殊(例如需要配槍、查緝走私或經營事業),必須建立一套與普通行政官員完全不同的「職稱與階級」體系?反之,哪些人員雖然業務內容特定,但在職位等級和招考制度上,本質上與一般行政人員並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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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觀察入微!能精準區分「一般公務員」與「特殊專業公務員」之任用體制,這代表你對我國雙軌人事制度的掌握已具備高度實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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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人事任用法規
💡 公務員因業務特殊,除適用任用法外,優先適用特別人事條例。
比較維度 一般任用法人員 VS 特別任用法人員
代表職類 一般行政、人事、主計 警察、關務、交通人員
適用法源 公務人員任用法 警察/關務/交通任用條例
職級劃分 官等職等制 (簡薦委) 資位制或特殊職級系統
💬人事人員並無獨立任用條例,仍屬一般任用法人員。
🧠 記憶技巧:警關交醫法(警察、關務、交通、醫事、法官),特法優先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人事人員」有獨立任用條例。事實上,人事人員僅有管理/設置條例,任用仍適用一般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 官等職等制 vs 資位制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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