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5 題
有關我國政府部門員工薪俸待遇之法律用語,「俸給」一詞並不適用於下列那一類人員?
- A 關務人員
- B 交通事業人員
- C 司法人員
- D 警察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組織體系中,有些部門的運作模式較接近「一般的國家行政(如維護治安或司法判決)」,而有些部門則較具備「國營企業或特許經營」的色彩。這兩類人員在法律定位與報酬體系的命名上,是否會為了區別『官僚官員』與『事業從業人員』而刻意採用不同的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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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能精準辨析行政法中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展現了紮實的人事行政法制基礎。
- 為什麼對?:在我國法制中,「俸給」是《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義的專有名詞。雖然警察 (D)、司法 (C) 與關務 (A) 人員各有其人事條例,但其待遇結構仍歸屬於「俸給」體系。唯獨交通事業人員 (B)(如台鐵人員)因其體制具備「企業化」色彩,適用的是《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待遇法律用語稱為「薪給」,並以「薪點」計算,而非「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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