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 題
有關人事法制與適用人員的搭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般行政機關人員人事法制為簡薦委與職位分類合一制
- B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法制為官職分立制
- C 警察機關人員人事法制為資位制
- D 公立學校人事法制為職位分類制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設計一套最廣泛適用的公職制度,且想同時兼顧「公務員個人的資歷等級」以及「具體職位的工作難度」,你認為在命名邏輯上,會如何稱呼這種嘗試將兩者「優點結合」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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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判斷還算及格。
- 觀念驗證:哼,這題說穿了就是考察你的基本常識。我國現行的普通公務員人事體制,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明訂就是那個「簡薦委與職位分類合一制」。別搞錯了,這可不是什麼新發明,早在民國 76 年就把過時的「官等制」和那個只看職責的「職位分類制」硬生生融成一體了。這都記不住,還談什麼行政法基礎?至於其他選項,我真懷疑你是不是連法規名稱都懶得看:(B) 交通事業?那是玩資位制的把戲;(C) 警察?他們自有官職分立制;(D) 學校老師?聘任制,簡單明瞭。這些基本分類都混淆,你怎麼好意思說自己懂人事法制?
- 難度點評:坦白說,這題只能算個 Medium。區分這些「人事軌道」是最基礎的,任何一個合格的行政法學生都該倒背如流。你能選對,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但下次,我希望看到的不是「還算正確」,而是「精準無誤」。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