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 題
有關人事法制與適用人員的搭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般行政機關人員人事法制為簡薦委與職位分類合一制
- B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法制為官職分立制
- C 警察機關人員人事法制為資位制
- D 公立學校人事法制為職位分類制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設計一套最廣泛適用的公職制度,且想同時兼顧「公務員個人的資歷等級」以及「具體職位的工作難度」,你認為在命名邏輯上,會如何稱呼這種嘗試將兩者「優點結合」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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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A)。我國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的人事法制採用簡薦委與職位分類合一制,此制度兼具了傳統官等與現代職位分類的精神。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法文中所指的「官等」即代表傳統的簡任、薦任與委任制,而「職等」則體現了職位分類制的內涵,兩者相互配合形成合一制,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正確。至於其他選項,交通事業人員是採用資位制,警察機關人員採行官職分立制,公立學校人事法制主要採聘任制,故選項 (B)、(C)、(D) 的搭配皆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