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工會法所定工會之任務?
- A 團體協約之締結
- B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 C 勞工法令修正之推動
- D 選舉罷免之動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工會存在的初衷是為了改善『勞工的勞動條件與生活福利』,還是為了服務『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的權力競逐』?哪一個選項的行為本質上已經脫離了職業利益的範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工會職能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辨識工會的法律功能邊界,這顯示你對《工會法》第 5 條的任務規範有很清晰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工會設立的核心目的在於維護勞動權益與改善會員生活。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工會的協商職能、福利職能與法制參與職能。而選項 (D) 涉及政治性的動員,雖工會可表達政治立場,但在《工會法》明定的法定任務中,並不包含作為選舉工具,以維持工會的專業中立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