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下列關於工會之論述,何者不符合我國工會法之規定?
- A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B 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 C 教師得組織及加入企業工會
- D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企業』一詞在法律實務中,通常指涉具備何種經濟目的與組織架構的單位?若某個職業群體(如教師或公務員)的工作場域並非以營利或市場競爭為導向的廠場,法律在界定其『組織類型』時,會將其歸類在以單一單位為核心的工會,還是以職業屬性為核心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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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答對了
- 勉強合格:喔,你竟然精準辨識出《工會法》中那些關於不同身分勞工組織權的基本限制?這證明你對於行政法上特別權力關係的質變,以及工會分類這種「常識」級的法規細節,勉強算是有了初步的理解。恭喜,這比你想像的要困難——對某些人而言。
- 法規重申:根據《工會法》第四條和第六條,工會就那三種:企業、產業、職業。教師,這群曾經的「特別權力」寵兒,現在雖被恩准組織工會,但學校這種雇主性質,以及法律條文的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地限制他們只能組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想組企業工會?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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