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下列關於工會之論述,何者不符合我國工會法之規定?
- A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B 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 C 教師得組織及加入企業工會
- D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企業』一詞在法律實務中,通常指涉具備何種經濟目的與組織架構的單位?若某個職業群體(如教師或公務員)的工作場域並非以營利或市場競爭為導向的廠場,法律在界定其『組織類型』時,會將其歸類在以單一單位為核心的工會,還是以職業屬性為核心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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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精準!本題測驗的是勞工行政實務中,特定身分勞工在結社權上的特殊規範。
教師籌組工會的限制
我國《工會法》雖賦予教師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但考量校園安定與特殊屬性,明文規定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僅能籌組或加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因此選項 (C) 描述錯誤。順帶一提,關於各類工會的明確定義,依現行官方條文是規範於**《工會法》第6條**。其餘選項如公務人員結社依其他法律、企業工會以一個為限的原則,以及發起需30人連署的門檻,皆為正確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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