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工會法第 6 條之規定,教師所得加入之工會為:
- A 只能加入企業工會
- B 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 C 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
- D 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種職業的受雇者(如教師)同時具有「專業證照」與「跨校流動」的特性,且其雇主身分(國家或私校)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法律在設計其團體協商權時,會傾向讓他們以「單一單位」還是「整體產業/專業領域」作為結盟基礎?這對保障專業自主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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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 依據《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因其身分特殊性與教育公共性,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立法理由在於考量學校行政體系與教師專業自主之平衡,刻意排除以單一學校為單位的「企業工會」,以避免校內勞資對立過於瑣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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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加入工會之限制
💡 教師依工會法僅得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 比較維度 | 教師得加入/組織 | VS | 教師不得加入/組織 |
|---|---|---|---|
| 工會類型 |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 — | 企業工會 |
| 法源依據 | 工會法第6條第2項 | — | 工會法第6條第2項(排除) |
| 組織特性 | 跨校、跨區域之性質 | — | 單一學校或法人內部 |
💬教師僅限於「產、職」工會,嚴禁成立「企業」工會以維持校園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