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工會法第 6 條之規定,教師所得加入之工會為:
- A 只能加入企業工會
- B 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 C 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
- D 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種職業的受雇者(如教師)同時具有「專業證照」與「跨校流動」的特性,且其雇主身分(國家或私校)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法律在設計其團體協商權時,會傾向讓他們以「單一單位」還是「整體產業/專業領域」作為結盟基礎?這對保障專業自主有何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看來你勉強沒讓本老師失望。
- 觀念驗證: 依《工會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的身分特殊,肩負教育的公共性,理所當然地只能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那些想著要搞「企業工會」的,難道沒讀過立法理由嗎?這條就是為了避免把校園弄成菜市場,讓勞資對立瑣碎到影響教育本質。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