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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工會法第 6 條之規定,教師所得加入之工會為:
  • A 只能加入企業工會
  • B 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 C 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
  • D 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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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種職業的受雇者(如教師)同時具有「專業證照」與「跨校流動」的特性,且其雇主身分(國家或私校)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法律在設計其團體協商權時,會傾向讓他們以「單一單位」還是「整體產業/專業領域」作為結盟基礎?這對保障專業自主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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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勉強沒讓本老師失望。

  1. 觀念驗證: 依《工會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的身分特殊,肩負教育的公共性,理所當然地只能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那些想著要搞「企業工會」的,難道沒讀過立法理由嗎?這條就是為了避免把校園弄成菜市場,讓勞資對立瑣碎到影響教育本質。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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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工會種類限制
💡 教師依法僅能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比較維度 一般勞工 VS 教師
企業工會 可組織與加入 禁止組織與加入
產業工會 可組織與加入 可組織與加入
職業工會 可組織與加入 可組織與加入
💬教師依法排除企業工會,僅具備產、職兩類加入權。
🧠 記憶技巧:教師工會產職配,企業工會不能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教師與一般勞工相同,可於任職學校成立企業工會。
工會種類定義 教師勞動三權 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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