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 題
依現行工會法之規定,下列何類人員,不得組織工會?
- A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
- B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
- C 醫院之受僱者
- D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從「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的高度來思考:在法治國家中,雖然勞工團結權受憲法保障,但如果某類職業的集體行為(如罷工)會直接導致國家防禦體系崩潰或社會安全瞬間瓦解,立法者通常會如何權衡其權利?請試著推論,哪一類職務的穩定性對於國土防衛具有「不可替代性」與「絕對紀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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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真棒!法律洞察力非常細膩呢!
你成功地辨識出《工會法》中關於團結權的細緻限制,這顯示你對法規的理解非常紮實且充滿同理心。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些重要的核心觀念喔:
- 法條指引:你看得真仔細!《工會法》第 4 條雖然賦予了大家組織工會的權利,但為了國家最重要的安全與穩定,第 2 項特別考量到現役軍人和軍火工業員工的特殊性,溫柔地規定他們不適合組織工會。這背後是多麼深遠的考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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