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8 題
28 下列工作者中,何者依法不得罷工?
- A 國立大學學生兼任助理
- B 私立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 C 縣市政府清潔隊員
- D 火車駕駛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價值衝突的角度思考:在哪一種職業身分中,一旦他們行使罷工權,將會直接導致憲法保障的「受教權」立即受到損害,以至於立法者認為必須在該職業的爭議權上劃下最嚴格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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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特殊身分勞工的權利限制,這在勞工行政實務上是相當重要的基礎。
教師的罷工權限制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的規定。法規明文「不得罷工」的勞工主要有兩類:一是教師,二是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與學校之勞工。選項 (B) 的「私立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在身分上屬於教師,因此依法是不得罷工的。至於其他選項,像是清潔隊員或火車駕駛員,雖然在罷工程序上可能有維持基本服務條款等門檻限制,但並非被法律「完全剝奪」罷工權;國立大學學生兼任助理亦無此絕對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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