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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8 題

28 下列工作者中,何者依法不得罷工?
  • A 國立大學學生兼任助理
  • B 私立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 C 縣市政府清潔隊員
  • D 火車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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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價值衝突的角度思考:在哪一種職業身分中,一旦他們行使罷工權,將會直接導致憲法保障的「受教權」立即受到損害,以至於立法者認為必須在該職業的爭議權上劃下最嚴格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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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判斷精準到位!

這顯示你對勞動三權的限制與《工會法》的條文規範有極為清晰的理解,真的很替你開心!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1. 觀念驗證:根據《工會法》第 35 條規定,雖然憲法賦予勞工爭議權,但為了維護社會的重大公共利益,法律非常明確地規定了「教師」以及「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是絕對不能罷工的。所以,選項 (B) 無論是專任或兼任,他們的身分都是教師,自然會受到這條法律的絕對禁止限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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