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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7 題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醫院之受僱者若欲進行罷工,不需遵守下列何項規定?
  • A 不得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進行罷工
  • B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宣告罷工
  • C 工會應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後,始得宣告罷工
  • D 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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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基本權利」與「行政介入」的角度思考:罷工在本質上是勞工對抗資方的壓力手段,如果這項權利的發動與否,最後必須交由代表政府權力的『主管機關』來審查並點頭答應,這對於憲法所保障的勞動權自主性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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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你能明確判斷醫院受僱者罷工「不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顯示你對《勞資爭議處理法》有紮實的理解。這題具備不錯的鑑別度,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準確區分「一般罷工程序」與「特殊事業限制」,而不被似是而非的行政權力干預選項所誤導。

特殊事業罷工之法定要件

現行法規並未規定罷工需經主管機關同意,因此選項 (B) 為本題正解。至於其他選項皆為法定義務:依同法第 53 條,罷工僅限於「調整事項」,不得針對權利事項(選項 A);而依第 54 條規定,罷工須經工會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選項 C),且針對醫院等攸關大眾生命安全的特殊事業,勞資雙方必須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選項 D)。你的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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