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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7 題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醫院之受僱者若欲進行罷工,不需遵守下列何項規定?
  • A 不得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進行罷工
  • B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宣告罷工
  • C 工會應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後,始得宣告罷工
  • D 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基本權利」與「行政介入」的角度思考:罷工在本質上是勞工對抗資方的壓力手段,如果這項權利的發動與否,最後必須交由代表政府權力的『主管機關』來審查並點頭答應,這對於憲法所保障的勞動權自主性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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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動法規中關於爭議行為(dispute actions)的發動要件!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於罷工程序的嚴謹規定,你能從中辨識出帶有行政過度干預色彩的錯誤選項,顯見對勞權保護已有深厚認識。

罷工程序與必要服務條款

我國法律對罷工採高度規範化管理。依據本法第 53 條,罷工必須是針對調整事項(adjustment matters)且經調解不成立;而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須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這就是選項 (A) 與 (C) 的法理基礎。針對醫院這類涉及大眾生命安全之事業,本法第 54 條第 3 項特別要求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essential service clauses),以兼顧受僱者的爭議權與公眾生命安全。然而,罷工權的發動屬於工會自主權利,法律並未規定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故 (B) 選項是錯誤的,也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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