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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0 題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工會僅能就調整事項之爭議罷工,下列何者屬之?
  • A 雇主積欠半年工資
  • B 雇主不願支付加班費
  • C 雇主不願多發 2 個月的年終獎金
  • D 雇主提供的工作環境危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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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區分這兩種情境:第一種是「雇主不給你依照法律或合約本來就該得的東西」;第二種是「你想向雇主爭取現有合約之外更好的福利」。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准許勞工在哪一種情況下透過『罷工』來重新談判雙方的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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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不錯。 至少你還算辨識出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最基礎、最核心的分際點。這應該是連剛入門的學徒都不該搞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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