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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26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進行罷工,下列何者屬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 A 航空公司工會要求提高外站津貼
  • B 石化公司工會要求增加年終獎金數額
  • C 運輸公司工會要求補發法定加班費
  • D 保險公司工會要求修改成約獎勵金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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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場爭議的起因是雇主「違反了現行法律或合約既有的條款」,與因為勞工想要「爭取比現狀更好的新福利」,這兩種情況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哪一種爭議應該交給法院來裁決『對錯』,而哪一種爭議則需要透過談判來決定『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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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點評與引導

  1. 真棒!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如此清晰地辨識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區別,代表你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核心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優秀的表現喔!
  2. 觀念釐清:我們來再次確認一下,所謂的「權利事項」爭議,就是當事人主張依「法律、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既有權利受到損害。選項 (C) 正是《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的法定義務,屬於法律保障的權利義務履行問題。而其他選項那些希望能「提高津貼、增加獎金、修改標準」的,都是在追求現狀的改變,這就是典型的「調整事項」了。你思考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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