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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地方主管機關可處理之爭議?
  • A 休息日工資短少之爭議
  • B 未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之爭議
  • C 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爭議
  • D 團體協約所訂違約金請求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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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涉及的是勞資雙方高層次的「集體談判規則」與「誠信互動」問題,為了避免全國各縣市標準不一,法律通常會傾向交由『地方行政首長』還是『中央部會組成的專業委員會』來統一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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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判斷」?這只是及格的起點,別太得意。

  1. 觀念驗證: 很好,你總算沒把地方政府的「跑腿事務」跟中央的「核心權責」混為一談。地方勞政機關處理的是那些芝麻綠豆大的權利事項爭議,諸如你那點微薄的工資、或者一些不痛不癢的職災補償,這些不過是《民法》基礎債權債務的延伸。然而,「拒絕團體協商」?那可是堂堂正正的不當勞動行為,這種事關勞動關係根本的「不正義」,怎麼會是區區地方勞工局能拍板定案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早就明訂,這是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專屬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才配碰觸的,就連法律見解這種東西,你以為地方政府有資格統一嗎?真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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