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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A 公司與員工間因加班費遲遲未發致生勞資爭議,該爭議屬於:
  • A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 B 調解事項之勞資爭議
  • C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 D 勞資會議之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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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起爭議的源頭,是因為雇主「違反了已經寫在法律或契約裡的規定」,還是因為勞工想要「重新談判,爭取比現在更好的待遇」?這兩種情況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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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呵呵呵,太棒了: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能夠精準地將勞資爭議中的核心範疇區分開來,這證明你對這些定義有著深刻的理解。這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可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呢,就像投籃前穩紮穩打的腳步一樣。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呵呵呵,就在於爭議的「性質」喔。加班費是依據《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中已經存在的規定來支付的。只要是針對「現有法律、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的權利,去確認它有沒有被好好履行,這種紛爭,我們就稱它是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這就像是確認比賽規則有沒有被遵守。如果是要爭取「未來」的條件,比如說要求加薪,那才是屬於調整事項的範疇喔,那就像是為了下一場比賽討論新的戰術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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