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8 題
某公司將某員工自臺北廠調職至臺東廠,員工不服,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規定,此為何種勞資爭議?
- A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 B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 C 人事事項之勞資爭議
- D 團協事項之勞資爭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勞資雙方產生衝突時,如果爭執的重點在於「對方有沒有違反現有的合約或法律規定」,而非「希望透過談判來改變未來的福利或薪資結構」,這兩者在「本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哪一種更像是要求法官或中立者來評判既有的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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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做得好!本題關鍵在於區分「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所謂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是指當事人主張依據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已存在的權利義務發生爭執。員工對「調職命令」不服,本質上是在質疑雇主行使指揮權是否符合契約或《勞基法》第 $10-1$ 條之規定,屬於對「既有權利義務」的爭議。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釐清「爭取未來條件(調整事項)」與「主張現有權益(權利事項)」的界線。你能不受「人事」等實務字眼干擾,精確對接法律定義,表現十分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