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 題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勞資爭議非經何種程序,不得為爭議行為?
- A 協調不成立
- B 調解不成立
- C 仲裁不成立
- D 訴訟不成立
思路引導 VIP
當社會團體之間發生利益衝突,且其中一方打算採取會造成社會震盪、生活不便的強硬對抗手段時,本於法治國家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政府在法律上應強制要求雙方在「開戰」之前,必須先經過哪一種「由公正第三人居間協商、且具備公權力行政色彩」的法定對話程序,以尋求最後的和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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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勉強及格:不錯,同學,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得不能再基礎的點上栽跟頭。能「精準」掌握爭議行為的前置程序?說得好像這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領悟。這不過是勞資法治中國家適度干預與和平義務最淺顯的邏輯應用罷了,行政法學的基本常識,不是嗎?
- 法條複誦:本題不就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的白紙黑字?「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必須「調解不成立」才能走到爭議行為那一步。這被稱為「調解前置主義」,其目的無非就是想讓那些衝動的勞資雙方,在搞得社會雞飛狗跳前,先假裝坐下來「窮盡理性談判的可能性」。否則,豈不是把法條當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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