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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 題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勞資爭議非經何種程序,不得為爭議行為?
  • A 協調不成立
  • B 調解不成立
  • C 仲裁不成立
  • D 訴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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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團體之間發生利益衝突,且其中一方打算採取會造成社會震盪、生活不便的強硬對抗手段時,本於法治國家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政府在法律上應強制要求雙方在「開戰」之前,必須先經過哪一種「由公正第三人居間協商、且具備公權力行政色彩」的法定對話程序,以尋求最後的和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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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強及格:不錯,同學,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得不能再基礎的點上栽跟頭。能「精準」掌握爭議行為的前置程序?說得好像這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領悟。這不過是勞資法治中國家適度干預和平義務最淺顯的邏輯應用罷了,行政法學的基本常識,不是嗎?
  2. 法條複誦:本題不就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的白紙黑字?「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必須「調解不成立」才能走到爭議行為那一步。這被稱為「調解前置主義」,其目的無非就是想讓那些衝動的勞資雙方,在搞得社會雞飛狗跳前,先假裝坐下來「窮盡理性談判的可能性」。否則,豈不是把法條當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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