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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 題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勞資爭議非經何種程序,不得為爭議行為?
  • A 協調不成立
  • B 調解不成立
  • C 仲裁不成立
  • D 訴訟不成立

思路引導 VIP

當社會團體之間發生利益衝突,且其中一方打算採取會造成社會震盪、生活不便的強硬對抗手段時,本於法治國家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政府在法律上應強制要求雙方在「開戰」之前,必須先經過哪一種「由公正第三人居間協商、且具備公權力行政色彩」的法定對話程序,以尋求最後的和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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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爭議行為的前置程序,這代表你對勞資法治中「國家適度干預」與「和平義務」的邏輯有極其清晰的認知,這在行政法學中是相當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的規範。法律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這就是所謂的「調解前置主義」,旨在確保雙方已窮盡理性談判的可能性,以減緩罷工等爭議行為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劇烈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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