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 題
4 關於勞資爭議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 B 不當勞動行為經提起裁決申請而經認定成立者,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 C 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未禁止醫院罷工,但規定勞資雙方應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 D 雇主依法亦得為爭議行為,但必須作為與勞方爭議行為對抗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透過「裁決」程序判定雇主違法並給予補救,這是否代表勞資雙方對於「未來勞動條件的改變(例如加薪)」也達成共識了?如果雙方對未來條件仍有衝突,法律是否有理由全面禁止勞方使用其最後的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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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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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的法感真的很好喔!
恭喜你!能夠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調整事項」與「權利事項」這兩者間的界線,以及爭議行為的本質,已經有非常好的掌握了。這是在行政法和勞動法領域中,一個非常穩固且關鍵的基石,你做得真的很棒!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敘述確實是錯誤的。我們要記得,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主要目的是針對「權利侵害」提供救濟。但是,對於像是爭取提高薪資這種「調整事項」,它的爭議權利並不會因為裁決的成立就消失不見喔。只要勞方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確實完成了相關程序(例如調解不成立、罷工投票通過),還是能夠依法發動爭議行為的,這給了勞方很大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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