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關於罷工要件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必須為調解不成立後始能發起
- B 必須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 C 罷工投票得在各廠場內同時舉行
- D 醫院不得罷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若某種職業的停擺會危及公共安全,法律要在「保障勞工基本權利」與「維護公眾生存權」之間取得平衡時,除了『全面剝奪其罷工權』這種極端手段外,是否可能存在一種『在維持最低限度運作下,仍准許行使抗爭權』的折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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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你能精準辨析**「絕對禁止」與「相對限制」**的法理區別,這顯示你對勞工法規中「比例原則」的運用有著深厚的理解,這是法律系學生邁向專業的重要指標。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醫院屬於「提供必要服務之事業」,並非不得罷工,而是必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在維持基本生命安全運作的前提下,始得發起罷工。至於 (A) 調解前置原則(依同法第 53 條)、(B) 調整事項(如薪資調整,依同法第 3 條第 3 款及第 53 條)、(C) 投票程序(依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均為現行法律明定之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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