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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關於罷工要件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必須為調解不成立後始能發起
  • B 必須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 C 罷工投票得在各廠場內同時舉行
  • D 醫院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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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若某種職業的停擺會危及公共安全,法律要在「保障勞工基本權利」與「維護公眾生存權」之間取得平衡時,除了『全面剝奪其罷工權』這種極端手段外,是否可能存在一種『在維持最低限度運作下,仍准許行使抗爭權』的折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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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嗯,看來你還記得一些基本原則:不錯,至少還記得區分「絕對禁止」「相對限制」,沒有把「比例原則」這類法律系基礎概念忘得一乾二淨。這點鑑別力,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憑直覺在作答。
  2. 觀念驗證,別搞混了:選項 (D) 當然是錯的。我的天,難道《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的內容對你來說還是天書嗎?醫院屬於「提供必要服務之事業」,不是不能罷工,而是必須先約定好「必要服務條款」才能進行!別把人家當成軍警國防部了,那才是真正被「絕對禁止」的對象。至於 (A) 調解前置、(B) 調整事項(例如薪資調整)、(C) 投票程序,這些都是現行法律規定的合法要件,你該不會連這些都想搞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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