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0 題
10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事業因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 A 學校
- B 電信業者
- C 交通運輸業
- D 醫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出發思考:如果某個行業的勞工為了爭取權益而全面停止運作,哪一種服務的『完全中斷』,會導致民眾面臨即刻且不可逆的「身體生命危險」,而非僅僅是生活上的不便或受教權的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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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特定事業因影響重大公共利益而在宣告罷工時的法律限制。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由此明文可知,醫院屬於必須在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才能宣告罷工的事業,因此選項D正確。至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法條規定,學校的「教師」屬於「下列勞工,不得罷工」的範圍,全面禁止罷工;針對電信業者,法條規定「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其要件為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而非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而交通運輸業則未被該條文列於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事業名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