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無須先有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於經調解不成立,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宣告罷工?
- A 臺北市自來水公司
- B 台灣電力公司
- C 臺灣證券交易所
- D 中華航空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服務暫中斷,會立即導致『人民生命安全受威脅』或『民生基礎機能崩潰』(如無水、無電、無通訊);而另一項服務若中斷,雖造成極大不便,但民眾仍有其他替代交通工具(如海運、鐵路)。這兩類產業在法規範對「罷工權限制」的程度上,可能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見解:精準掌握爭議行為之限制
-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從眾多具公共性質的事業中,精確辨識出罷工權限制的法理差異,顯示你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的規範條文與實務運作有極佳的掌握能力。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罷工限制與必要服務條款
💡 特定影響民生事業罷工前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以維持基本需求。
| 比較維度 | 限制罷工事業(須約定條款) | VS | 一般事業(含航空業) |
|---|---|---|---|
| 法律依據 | 勞資爭議處理法§54Ⅱ | — | 勞資爭議處理法§54Ⅰ |
| 代表產業 | 水電、醫療、金融業 | — | 航空、製造業、一般服務 |
| 必要服務條款 | 必須先約定始得罷工 | — | 不須約定即可宣告罷工 |
| 共同要件 | 調解不成立+會員過半同意 | — | 調解不成立+會員過半同意 |
💬僅法定之民生基礎事業受「必要服務條款」限制,航空業適用一般罷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