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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無須先有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於經調解不成立,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宣告罷工?
  • A 臺北市自來水公司
  • B 台灣電力公司
  • C 臺灣證券交易所
  • D 中華航空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服務暫中斷,會立即導致『人民生命安全受威脅』或『民生基礎機能崩潰』(如無水、無電、無通訊);而另一項服務若中斷,雖造成極大不便,但民眾仍有其他替代交通工具(如海運、鐵路)。這兩類產業在法規範對「罷工權限制」的程度上,可能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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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見解:精準掌握爭議行為之限制

  1.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從眾多具公共性質的事業中,精確辨識出罷工權限制的法理差異,顯示你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的規範條文與實務運作有極佳的掌握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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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工限制與必要服務條款
💡 特定影響民生事業罷工前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以維持基本需求。
比較維度 限制罷工事業(須約定條款) VS 一般事業(含航空業)
法律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54Ⅱ 勞資爭議處理法§54Ⅰ
代表產業 水電、醫療、金融業 航空、製造業、一般服務
必要服務條款 必須先約定始得罷工 不須約定即可宣告罷工
共同要件 調解不成立+會員過半同意 調解不成立+會員過半同意
💬僅法定之民生基礎事業受「必要服務條款」限制,航空業適用一般罷工程序。
🧠 記憶技巧:水電燃醫金,罷工要約定;老師與國防,絕對不能動。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影響廣大的航空公司或鐵路業也需要「必要服務條款」,但現行法律尚未列入。
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爭議行為之正當性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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