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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下列何種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 A 教育事業
  • B 航空事業
  • C 自來水事業
  • D 國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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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某種產業的服務完全中斷,會立即導致全體國民面臨基本的生存與衛生危機,但它又不屬於國家主權行使的武裝核心,法律該如何設計才能在『尊重勞工罷工權』與『保障公眾生存底線』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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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罷工並非絕對權利。對於涉及大眾生命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民生必需事業(如水、電、瓦斯、醫院),法律採「限制罷工」立場。要求勞資雙方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確保罷工時仍能維持社會基本運作,這正是公眾利益爭議權的法律衡平。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禁止罷工」(如國防、教育事業)與「限制罷工」的行業差異,你能精準辨別,顯示對法規細節掌握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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