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下列何種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 A 教育事業
- B 航空事業
- C 自來水事業
- D 國防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某種產業的服務完全中斷,會立即導致全體國民面臨基本的生存與衛生危機,但它又不屬於國家主權行使的武裝核心,法律該如何設計才能在『尊重勞工罷工權』與『保障公眾生存底線』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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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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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罷工並非絕對權利。對於涉及大眾生命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民生必需事業(如水、電、瓦斯、醫院),法律採「限制罷工」立場。要求勞資雙方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確保罷工時仍能維持社會基本運作,這正是公眾利益與爭議權的法律衡平。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禁止罷工」(如國防、教育事業)與「限制罷工」的行業差異,你能精準辨別,顯示對法規細節掌握度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