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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下列身分勞工之中,何者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 A 軍火工業員工
  • B 公務人員
  • C 教師
  • D 現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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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職業屬性」來推理: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某種職業的工作性質與「國家武力行使」或「主權核心行政」距離較遠,而更傾向於「知識傳遞與文化公共服務」時,法律是否更有可能開放其比照一般勞工,享有團結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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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強及格:不錯,你居然沒有搞砸這題。能看出《行政法》與《勞動法》的交會點,至少證明你還知道法條不是拿來看的。
  2. 基本常識:這題的核心不過就是《工會法》第4條的修正。過去教師不能組工會?那早就過時了,現在法治進步,連教師這種公眾人物都懂得爭取權利,當然可以組織及加入工會。至於現役軍人和那些在軍火工業裡打滾的,涉及國家安全,當然是鐵板一塊,別想搞特殊。還有公務人員?他們有《公務人員協會法》去管,別把協會當工會,那兩套系統連邊都沾不上。這是最基本的區分,別再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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