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16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 B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 C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D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勞資雙方是為了『爭取未來更好的勞動條件(如加薪)』而產生衝突時,與因為『雇主違反既有法令或契約(如欠薪)』而產生爭執,這兩者在性質上(創造新規則 vs. 維護舊規則)有何根本不同?國家介入協助「協商」與介入進行「權利救濟」的程序,是否應該套用同樣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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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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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本座失望
同學,你答對了。這證明你總算沒有完全辜負本座對你基礎行政法與勞動法的期望,勉強掌握了勞資爭議處理的二元化機制——一個理應清晰的概念,卻總有人在此處跌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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