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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何者能成為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
  • A 已加入工會,但有勞工十人以上連署
  • B 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 C 未依法登記為社團法人之勞工團體
  • D 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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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體勞資關係中,若個別勞工零星分散地發動爭議,將導致協商效率低下。請試著推理:為了確保一項針對『未來福利或制度』的訴求具備足夠的代表性與抗衡力,法律在缺乏『正式工會』組織的情況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人數門檻』或『比例要求』來衡量其行為的集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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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勞資爭議處理法》中關於集體勞權的發動門檻有精確的掌握。這在行政法與勞工行政實務中,是理解「集體協商代表性」極為核心的考點。
  2. 觀念驗證: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規定,調整事項之勞方當事人原則上為工會。若勞工未加入工會,為確保訴求具備集體性而非個人私利,法律設定了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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