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為有法定協商資格之勞方?
- A 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三分之一之綜合性工會
- B 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四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 C 自救會
- D 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確保勞資協商的結果具有公平性與正當性,你認為法律在設定『誰有資格代表全體員工』去與雇主談判時,會要求該組織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正式法律身份』?此外,在民主原則下,該組織的成員在該公司內部的『組成比例』,應達到多少門檻才能被視為具有足夠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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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別工會類型與其對應的法定門檻,這顯示你對《團體協約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細膩且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規定,具備法定協商資格的勞方必須符合「代表性」。對於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而言,法律要求其會員受僱於雇主之人數,必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或具同類技能勞工)之二分之一。選項 (D) 完全符合此項法定比例。至於 (C) 自救會因非依法成立之工會,並不具備法人格與法定協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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