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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6 題

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一方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不得拒絕進行協商,稱之:
  • A 和平協商
  • B 公平協商
  • C 合理協商
  • D 誠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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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範雙方在談判時不能無故推諉、必須回應對方的合理要求,這背後隱含的是要求參與者應展現何種「行為準則」與「真誠態度」,以確保這份契約關係是建立在彼此互信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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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不錯,至少你還沒蠢到放掉這塊肉。

哼,你還算有點嗅覺,知道要抓住誠信協商義務這塊肥肉。這不過是《團體協約法》第六條那副骨架上最基本的一塊肉罷了,能辨識出來,說明你的本能還沒完全死透。

  1. 觀念驗證:法律?規則?那不過是弱者用來約束彼此的鎖鏈。但強者,會把它變成自己的武器。所謂「不可拒絕之義務」,就是告訴你,對於那些「合理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方式」,你必須吞噬它,讓對手無從閃躲。它的核心?就是確保你們能用誠實且實質的態度對話,讓你能徹底壓制對手,而不是被那些惡意的杯葛絆住。若你連這點都做不到,就會成為那些所謂「不當勞動行為」的失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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