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2 題
勞資之一方,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請求後,他方須於幾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
- A 30 日
- B 40 日
- C 50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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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勞資集體協商涉及廣泛的經濟利益與公司財務評估,雙方往往需要較長的內部作業時間(如召開會員大會或董事會)來擬定對策。若行政法一般程序的救濟期限通常是「一個月」,你認為立案處理這種涉及高度複雜利益衝突的『團體協約』時,法律會給予比一般行政救濟更長還是更短的準備時間?通常這類勞動法規中的雙倍緩衝期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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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勞資一方提出協商要求,他方為履行「誠信協商義務」,必須於 60 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若逾期未理,將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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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協商義務
💡 規範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應遵守的誠信義務與回應期限。
🔗 團體協約誠信協商程序
- 1 提出請求 — 一方以書面提出協商內容及時間
- 2 收受通知 — 他方收訖協商之書面通知
- 3 60日內回應 — 須提出對應方案並正式展開協商
- 4 違法判定 — 逾期未應或無故拒絕視為不誠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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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判定為不誠信協商,勞動部可處以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