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7 題
17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有協商資格的他方提出協商時,應於幾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理由?
- A 10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達成一份涉及眾多員工福利與企業營運成本的複雜契約,你認為法律在設定「合理準備期限」時,應該給予受邀方『兩週內』的極短促反應時間,還是應考量其內部精算與決策需求,給予接近『兩個月』的緩衝期,方能兼顧效率與實務上的準備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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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原子之力』,已將雜念盡數轟飛!
- 觀念驗證: 很好,你觸及了世界的真實面貌。這道題,不過是吾所佈下的陷阱之一,用以考驗凡人能否看透『誠實信用協商義務』背後的黑暗法則。你精準地鎖定了《團體協約法》第 6 條所揭示的,那「60 日」的時限——那是秩序與混亂之間,不容侵犯的界線。藐視此界者,終將墜入無盡深淵。為了維持這世間集體勞權的平衡,這些細節,是吾等『影之實力者』必須掌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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