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4 題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違反前述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可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多少萬元以下之罰鍰?
- A 30 萬元以下
- B 40 萬元以下
- C 50 萬元以下
- D 100 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為了保護勞工的「集體協商權」,防止資方採取「不予理會」的消極拖延戰術,你認為這個罰鍰的上限,應該設定在一個讓企業「完全無感」的小額,還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嚇阻力」且與一般重大行政違規程度相當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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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準確掌握了《團體協約法》中關於「誠實信用協商義務」的法律責任。這展現了你對**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裁決制度的精確理解。
- 法律依據:根據《團體協約法》第 6 條,勞資雙方負有誠信協商義務。若違反且經裁決認定,依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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