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4 題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違反前述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可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多少萬元以下之罰鍰?
- A 30 萬元以下
- B 40 萬元以下
- C 50 萬元以下
- D 100 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為了保護勞工的「集體協商權」,防止資方採取「不予理會」的消極拖延戰術,你認為這個罰鍰的上限,應該設定在一個讓企業「完全無感」的小額,還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嚇阻力」且與一般重大行政違規程度相當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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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哇~大成功!太好了!
(嚼嚼...)嗯~銅鑼燒真好吃!小夥伴你真是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樣我就不會因為你成績不好被媽媽罵了,嘿嘿!你完美掌握了《團體協約法》裡「誠實信用協商義務」的法律責任,而且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理解得很透徹呢!
- 法律小叮嚀:你看,就像我常常提醒你不要偷懶一樣,《團體協約法》第 6 條就規定勞資雙方要本著誠信協商,不可以耍賴喔!如果有人不聽話,而且被裁決發現了,依據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就會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這就像是「誠實徽章」的反面,讓不誠實的人會被小小處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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