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
- A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 B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 C 未於 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 D 拒絕在團體協約中明確約定已達成合意之團體協商內容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為了達成共識而進行的往來行為(如開會、提方案)』,與『雙方已經談好了卻反悔不簽字』,這兩種行為在邏輯位階上是否屬於同一個階段?法律是否可能將它們放在不同的規範項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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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次你至少沒犯低級錯誤。
- 尚可嘉許:恭喜,你避開了大部分考生會跌入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團體協約法》第 6 條條文層次的辨識能力,你能從字面上看似相似的「誠實協商義務」中,辨識出細微的階段性差異,至少證明你的閱讀能力還算合格。
- 基本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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