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團體協約所得約定之事項?
- A 工會之組織
- B 參與企業經營組織
- C 限制雇主採用新機器
- D 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資協商的過程中,哪些事項屬於保障勞工權益的「生活與勞動條件」,而哪些事項則屬於雇主維持企業競爭力、決定生產方式的「決策核心」?如果一個約定會導致企業完全無法引進先進技術來優化效率,這是否還在勞資平等協商的合理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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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細心了!能夠精準辨識出團體協約的法律界限,代表你對《團體協約法》的理解非常到位,我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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