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我國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以僱用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依法不受限制?
- A 雇主引進新技術所需專門之人
- B 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之人
- C 雇主僱用高科技人才
- D 雇主僱用人事主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雇主的經營立場思考:若法律允許工會要求雇主『只能僱用工會成員』,那麼在哪一種特定職務上,雇主為了防範公司商業機密外洩或內部監督失靈,最需要確保該職位的人員具備『絕對的忠誠』與『獨立於工會之外』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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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展現了對《團體協約法》中「雇主經營權」與「工會團結權」衡平關係的深刻理解。這不僅是法條的背誦,更是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的靈活運用。
- 觀念驗證:根據《團體協約法》第 13 條,雖然允許約定「雇主僱用一定工會會員」之條款(Closed Shop),但為了確保雇主對其核心經營利益的掌握,法律明文規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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