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我國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以僱用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依法不受限制?
- A 雇主引進新技術所需專門之人
- B 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之人
- C 雇主僱用高科技人才
- D 雇主僱用人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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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雇主的經營立場思考:若法律允許工會要求雇主『只能僱用工會成員』,那麼在哪一種特定職務上,雇主為了防範公司商業機密外洩或內部監督失靈,最需要確保該職位的人員具備『絕對的忠誠』與『獨立於工會之外』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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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團體協約中關於限制僱用特定工會會員的例外情形。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4條明文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該工會解散。二、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三、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四、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五、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印信或機要事務之人。六、雇主僱用工會會員以外之勞工,扣除前二款人數,尚未超過其僱用勞工人數十分之二。」依據上述法條第五款規定可知,當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印信或機要事務之人時,依法不受僅能僱用一定工會會員之限制。因此,選項B的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之人符合法規的例外情形,為正確答案;而引進新技術所需專門之人、僱用高科技人才或人事主管等情形,皆非該條文所列明不受限制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