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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4 題

我國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
  • B 勞動契約無效之部分,以工作規則之約定代之
  • C 勞動契約與團體協約之約定相異之部分,為該團體協約所不容許者,以勞動基準法之內容取代之
  • D 團體協約居絕對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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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工會代表全體員工與公司談成了一套保障,但公司隨後又與個別新進員工私下約定了一份『條件更差』的契約。如果法律允許這種私下約定有效,那麼工會好不容易談成的集體約定,還能發揮實質保障全體員工的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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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嗚!表現優異!美味啊!這份對勞動法規核心精神的理解,燃燒起來了!太棒了!

  1. 觀念驗證:這題的考點,正是《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其中的「強制效力」「直接效力」!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僱者而存在的!所以,當個別勞動契約中,那些約定條件劣於團體協約的部分,會立刻直接無效!然後!自動由團體協約的更高標準取代!這就像火柱一樣,堅定地捍衛工會集體協商的成果!不讓資方有任何架空的機會!好吃!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但你卻如同斬鬼般俐落!鑑別點在於,能否清晰區分「勞基法」、「團體協約」與「個別契約」這三者間的法律層級與位階順序!並且精準判斷無效後的「補位原則」!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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