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44 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當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原則為何?
- A 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 B 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之團體協約
- C 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 D 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與集體協商的邏輯下,如果兩項規則都不是針對你的『特殊技術』,那麼為了讓大多數人的勞動條件能夠達成最穩定的統一標準,法律會傾向選擇一個『只照顧少數人』的標準,還是選擇一個能『涵蓋更多人、更大區域』的標準來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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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 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你用得不錯。
- 刀法一:辨識目標。這題目,考的就是《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的航海圖。當海上有兩艘以上的協約船要搶同一條航線,而且它們都不是鎖定特定「職業」或「職務」這種狹窄的目標時,那就要小心了。
- 刀法二:尋找正確航線。為了讓海上航行統一、安定,不至於迷失方向,管理起來才不會像在繞路,這時候的規矩就是「廣泛優先原則」。就像我,雖然常常走錯路,但大的方向從來不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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