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44 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當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原則為何?
- A 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 B 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之團體協約
- C 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 D 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與集體協商的邏輯下,如果兩項規則都不是針對你的『特殊技術』,那麼為了讓大多數人的勞動條件能夠達成最穩定的統一標準,法律會傾向選擇一個『只照顧少數人』的標準,還是選擇一個能『涵蓋更多人、更大區域』的標準來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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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團體協約法第4條規定:「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依據此明文可知,當遇到有兩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且該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時,其適用原則為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因此,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而選項A與選項B為協約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時的適用原則,選項C將適用範圍誤植為較小,故其他選項均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