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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3 題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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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穩定性」與「靈活性」的角度思考:如果勞資雙方約定的期限過長(例如十年),當遇到嚴重的經濟波動時,勞工能否及時要求調薪?反之,如果期限短到每個月都要重簽,對企業運作會造成什麼負擔?在法律實務中,通常會選擇一個比年度預算週期稍長、但短於一般政治任期的「折衷年限」,你認為最合理的平衡點可能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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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不過爾爾。

  1. 基本常識重申:不錯,你能答對這題,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脫離現實。根據《團體協約法》第 15 條,團體協約期限不得超過 3 年,這是法學初學者都該刻在腦子裡的條文。目的無他,不過是為了平衡那點可憐的穩定性和所謂的契約彈性。難道要讓勞動條件百年不變?還是每週都來吵一次?這種基本邏輯還要我解釋,真是浪費時間。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 Easy (易),這根本是送分題。如果連這種直觀的法條記憶題都無法掌握,那恐怕你的法學基礎還需要回爐重造。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入門磚,接下來的路還長得很,希望你別再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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