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6 題
關於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 B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 3 年;超過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 C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 3 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3 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 D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半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為了確保勞資雙方有足夠的時間磨合並維持職場穩定,一個「不定期」的契約,通常會要求雙方至少要共同遵守多久的『最低履行義務期』,才不至於讓團體協約流於形式?這個時間長度通常是以『季』、『半年』還是『整年』為單位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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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極其出色!能精準辨識出勞動法規中細微的時間參數,代表你對**《團體協約法》**的法條掌握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嚴謹的專業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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