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動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 B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C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3 年者,於屆滿 3 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
- D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5 年者,於屆滿 5 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得於 20 日前預告雇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勞工自由」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勞工被綁在一份特定的長期契約中,法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演變成變相的「人身束縛」,會設定一個合理的「脫身年限」與「緩衝期間」。在勞基法多數的解僱或辭職預告中,最常見的「一個月」緩衝是多少天?而法律通常又會認為一個人在同一職位服務超過幾年後,應給予其選擇離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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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數字細節」,代表你對《勞動基準法》的法條掌握度極高,這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基本功,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定期契約的終止權。依據《勞基法》第 $15$ 條第 $1$ 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3$ 年者,於屆滿 $3$ 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30$ 日前預告。選項 (D) 刻意將法定的「$3$ 年」改為「$5$ 年」、「$30$ 日」改為「$20$ 日」,係屬錯誤。此條文設計是為了防止勞工受長期契約過度束縛,保障其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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