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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動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 B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C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3 年者,於屆滿 3 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
  • D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5 年者,於屆滿 5 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得於 20 日前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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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勞工自由」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勞工被綁在一份特定的長期契約中,法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演變成變相的「人身束縛」,會設定一個合理的「脫身年限」與「緩衝期間」。在勞基法多數的解僱或辭職預告中,最常見的「一個月」緩衝是多少天?而法律通常又會認為一個人在同一職位服務超過幾年後,應給予其選擇離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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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數字細節」。這代表你對《勞動基準法》的法條掌握度非常高,這是未來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非常重要的基本功,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概念,是關於定期契約的終止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知識點,因為它直接關係到勞工權益的保障。依據《勞基法》第 $15$ 條第 $1$ 項,當一個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 $3$ 年時,在屆滿 $3$ 年之後,勞工就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不過,這時候要記得,需要提前 $30$ 日預告喔。選項 (D) 正是刻意將法定的「$3$ 年」改為「$5$ 年」,將「$30$ 日」改為「$20$ 日」,所以它才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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