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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勞工無法領取資遣費?
  • A 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而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B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C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D 勞工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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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思考:資遣費的制度目的,是為了緩衝勞工面對「突如其來、且非因自身過錯」而喪失工作的經濟衝擊。如果一份工作在當初簽約的當下,雙方就已經在白紙黑字上共同約定好了明確的「結束日期」,那麼當那個日期到來時,這份工作的消失是否還具有「不可預見性」?法律還有必要強制雇主為這種「預期內」的契約結束支付額外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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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代表您對於《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動契約終止」與「經濟補償」的關聯性有深刻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解析:

  1. 觀念驗證:資遣費的發放邏輯在於補償勞工「非自願且無過失」的失業。選項 (A)、(B) 為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主動終止;(D) 則是雇主有違法事實,勞工依第 14 條主動終止,這些法規均明文保障勞工可領取資遣費。而 (C) 定期契約期滿 屬於契約自然消滅,根據《勞基法》第 18 條,此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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