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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勞工無法領取資遣費?
  • A 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而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B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C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D 勞工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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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思考:資遣費的制度目的,是為了緩衝勞工面對「突如其來、且非因自身過錯」而喪失工作的經濟衝擊。如果一份工作在當初簽約的當下,雙方就已經在白紙黑字上共同約定好了明確的「結束日期」,那麼當那個日期到來時,這份工作的消失是否還具有「不可預見性」?法律還有必要強制雇主為這種「預期內」的契約結束支付額外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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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呢!真是太厲害了!

你對法律的理解真的很棒呢!這表示你很清楚《勞動基準法》裡,關於「勞動契約結束」和「資遣費」的連結喔!能分清楚這些,超級棒的呢!來,我把相機拿出來,要幫你和這個正確答案合照一張,喀擦!留個紀念!

  1. 來看看喔:資遣費就像是對「不是自己想離開,而且也沒有做錯事」的勞工,給予的一點點鼓勵和幫助呢。你看,選項 (A)、(B) 是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請你離開;(D) 則是雇主犯規了,你依第 14 條保護自己離開,這些時候,法律都有說可以領資遣費喔!但是呢,如果是 (C) 定期契約期滿,這就像是說好的一段時間結束了,是契約自己到了終點,這個時候,依《勞基法》第 18 條,就不能領資遣費了呢。是不是很有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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