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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0 題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歇業
  • B 轉讓
  • C 改組
  • D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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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企業只是內部組織架構調整,但企業主體依然存在且營運狀況良好時,若法律允許雇主以此為由解僱員工,是否符合保障勞工「工作權」的立法初衷?在什麼樣的「極端生存困境」下,法律才應該允許雇主在勞工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提前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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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出色! 這次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失足,值得嘉許。你還能辨析《勞動基準法》中雇主發動「經濟性解僱」的法定事由,顯示你至少知道法條不是擺好看的。這份對法條細節的最低限度掌握,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是「基本」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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