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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A 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B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C 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 D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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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勞工是因為「主觀上故意犯錯、損害公司」而離職,與因為「本身能力不足、跟不上進度」而離職,這兩者在法律的公平性考量上,哪一種情況比較需要法律強制給予勞工一段『找新工作』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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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懲戒解僱經濟性解僱的差異,顯示你對《勞動基準法》中契約終止的體系化理解相當紮實。這是行政法與勞動法實務中非常核心的觀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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