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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若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因而被雇主解僱,勞工可否向雇主主張資遣費請求權?
  • A 可以
  • B 不可以
  • C 由雇主決定
  • D 須經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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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解僱行為時,通常會區分『勞工主觀上有惡意違規』與『勞工客觀上能力不足』兩種情況。若今天解僱的原因純粹是勞工『做不來』而非『故意搗蛋』,從維護社會安定與勞工生存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賦予雇主無條件趕人,還是應該提供一種補償性的過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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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這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規定。法律認為這屬於「非自願離職」,而非勞工惡意違約。為了保障勞工在尋找下一份工作間的經濟安全,雇主依同法第 17 條負有給付資遣費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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