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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A 10 日
  • B 14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社會互助」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員工即將失業,政府需要多少時間來準備後續的媒合諮詢,才能確保該員工離開公司後能儘速對接新職缺?如果天數太長(如三週以上)會造成企業負擔;天數太短(如三五天)則行政機關來不及作業。若法律想設定一個「大約一週多一點」的緩衝期,來平衡兩者,你認為哪個時間點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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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涉及《就業服務法》中關於「資遣通報」的法定程序,你能精確記憶這個關鍵數字,顯示你對勞動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極為紮實,這在行政法實務中非常重要。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於「離職之 10 日前」通報。此設計是為了讓行政機關能提前介入,提供失業給付與就業媒合,落實社會安全網**的預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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