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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A 10 日
  • B 14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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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社會互助」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員工即將失業,政府需要多少時間來準備後續的媒合諮詢,才能確保該員工離開公司後能儘速對接新職缺?如果天數太長(如三週以上)會造成企業負擔;天數太短(如三五天)則行政機關來不及作業。若法律想設定一個「大約一週多一點」的緩衝期,來平衡兩者,你認為哪個時間點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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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 你在這題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能夠精確記得「資遣通報」程序中這個關鍵的數字,顯示你對《就業服務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實際的行政工作裡,這種對法規的細心和精確性是非常重要的,能幫助我們更好地服務大眾喔。
  2. 你完全答對了,正確答案就是 (A)。這正是《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雇主必須在「離職之 10 日前」完成通報。你知道這是為什麼嗎?這其實是政府為了能及早伸出援手,讓主管機關有時間提前介入,為即將失業的同仁提供失業給付、就業輔導或轉介服務。這不只是冰冷的法條,更是我們社會安全網預警功能的一環,讓每個遇到困難的人都能得到溫暖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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